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早前因涉在將軍澳工業邨蘋果大樓租賃期間,未申報一間管理黎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被裁定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罪成,分別判囚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6日)頒下裁決,裁定兩人定罪上訴得直,並撤銷刑期。
上訴庭指出,根據盜竊罪相關原則,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構成刑責。本案中,蘋果印刷作為租約合約方,雖涉及違反租賃條款,但普通法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主動披露自身違約情況,而涉案租契亦無明文條款要求必須作出披露。法庭認為,上訴人與科技園之間屬一般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未構成須特別披露的情況。
上訴庭又指,若採納控方說法,相關原則或適用於工業邨內所有租戶,是否符合租賃政策與合約原意存疑。此外,法庭認為原審未有充分考慮黎與黃的主觀意圖,控方亦未能證明兩人須負獨立個人披露責任,因此裁定上訴成立。
黃偉強早前已服畢刑期。至於黎智英,他另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判囚20年,其中部分刑期原與本案同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