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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勾結外國勢力罪判囚10年 僅2個月同期執行 料2036年出獄

黃之鋒勾結外國勢力罪判囚10年 僅2個月同期執行 料2036年出獄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11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監禁10年。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裁定案件屬於《港區國安法》所指的「罪行重大」類別,認為黃之鋒與已流亡英國的羅冠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繼續推動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法庭決定將新刑期中的2個月2日與黃之鋒原有的民主派初選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刑期須接續服刑,預計他要到2036年才有機會獲釋。

黃之鋒原定於2027年1月完成初選案刑期,今次判刑意味其在囚時間將大幅延長。

法官裁定罪行重大 以13年作量刑起點

現年30歲的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編號為HCCC 181/2026。

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出,黃之鋒與羅冠聰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並沒有停止相關國際遊說活動。

法官認為,兩人透過社交媒體、海外新聞媒體及與外國政治人物的聯繫,持續推動外國政府對中國及香港採取制裁措施。

考慮到案情及兩人在相關活動中的角色,法官裁定本案屬於「罪行重大」,並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考慮黃之鋒認罪等因素後,最終判處10年監禁。

案情指2016年已展開國際遊說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活動

根據控方早前在庭上讀出的案情,黃之鋒與羅冠聰約於2016年開始合作,透過國際遊說推動其政治目標。

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兩人曾與外國政治人物會面、發起聯署及參與海外倡議活動。

控方案情指出,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兩人仍然維持推動國際制裁的共同意圖。

羅冠聰離開香港後,繼續在海外接觸外國官員及推動相關倡議;黃之鋒則留在香港,透過媒體訪問、社交平台發文及分享相關訊息等方式參與。

控方亦在案情中提及,相關時期香港面對美國取消特殊待遇、官員制裁及部分國家暫停移交逃犯協定等措施。

辯方指案件不及黎智英案嚴重 要求較低刑期

黃之鋒早前透過代表律師求情,爭議案件應否被歸類為「罪行重大」。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出,本案與黎智英涉及的勾結外國勢力案件相比,嚴重程度有所不同,認為法庭不應採用較高的量刑級別。

辯方亦提及,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一直被還押或服刑,已失去自由接近6年。

由於黃之鋒原定於2027年1月完成初選案刑期,而新案件至2026年才判刑,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兩案刑期未能大幅同期執行的情況。

此外,辯方表示,黃之鋒在獄中閱讀大量書籍,反思個人經歷,並希望日後有機會獲釋照顧年邁父母。

辯方曾提出約4年半的刑期建議,但法官最終沒有接納其對案件嚴重程度的主張。

10年刑期如何計算?只有2個月2日同期執行

今次判刑另一個焦點,是新刑期與黃之鋒原有刑期之間的安排。

黃之鋒此前因民主派初選案被判監禁4年8個月,原定於2027年1月獲釋。

法官今次判處10年監禁,當中只有2個月2日與初選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換言之,新刑期絕大部分須在原有刑期結束後接續執行,而非兩項刑期完全重疊。

根據庭上披露的服刑安排及傳媒報道,黃之鋒預計須服刑至2036年左右。

黃之鋒自2020年起在囚 原定明年1月獲釋

黃之鋒早於2020年11月因涉及包圍警察總部等案件被還押,其後亦因不同案件被判刑。

在民主派初選案中,他被判監禁4年8個月。

2025年6月,黃之鋒在獄中再被捕,涉及今次勾結外國勢力案件。

案件於2026年移交高等法院處理,他在9月承認控罪,法庭其後押後至11月5日判刑。

至今,黃之鋒已連續失去自由接近6年。

今次新增10年刑期,令他原本預計於2027年初出獄的安排出現重大改變。

《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如何量刑?

《港區國安法》第29條訂明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相關規定。

按該條文,量刑主要分為兩個級別。

一般情況下,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屬「罪行重大」,則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終身監禁。

今次法庭裁定黃之鋒的案件屬於「罪行重大」,因此以較高量刑級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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