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多年前在海外與同性伴侶結婚,但港府未承認他們的婚姻。岑於五年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宣布港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違憲。當時獲高院裁定敗訴,但他不服判決,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最終裁定,港府未提供其他替代途徑承認同性婚姻屬違憲,成為一項重要勝利。
終院宣告,政府並未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途徑讓同性婚姻獲法律承認,亦沒有給予適當權利,屬違反《人權法案》賦予的權利。
岑子杰在終極上訴中提出三個爭議,其中之一是,香港法律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未提供任何替代途徑以確立同性婚姻,是否違反了基本法的平等權利。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未提供其他替代途徑確立同性婚姻屬於違憲。
岑子杰強調,政策有其合法目的,即鼓勵”傳統婚姻”,若排除同性婚姻,也無法達到這個合法目的,因為同性伴侶不會為了符合現有政策而選擇異性結婚。政府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會向公眾傳遞錯誤信息,令人覺得同性婚姻價值不如異性婚姻。此外,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未提供其他途徑確立同性婚姻,會對同性伴侶的繼承權等產生實質負面影響。
律政司則認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有關婚姻權利的條文中提到”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的婚姻權利僅適用於異性伴侶,因此不應擴大至同性伴侶。此外,律政司認為”核心權利”的概念模糊不清,難以在法律上明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