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在一宗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被拒以「家庭成員」或「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及在居屋加名的案件中,房屋署不服高等法院的裁決,決定將上訴提升至終審法院。
現行的公屋及居屋政策並未納入在國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允許他們以「家庭成員」或「配偶」的身份遞交申請。兩對在國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因此未能一同提出公屋申請,或將配偶名字加入現有的居屋名單。他們分別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最終都獲得判決支持。
在一宗公屋申請案中,一對已在國外合法結婚的男同性伴侶以夫妻的名義提交了申請,但卻遭到房屋署的拒絕,理由是他們不符合「夫妻」的定義。在另一宗居屋案件中,一對已在英國註冊結婚的男同性伴侶,其中一人原已擁有一個居屋單位,但卻無法將自己的丈夫列為合資格的住戶。
房屋署不滿這些判決,並決定上訴至上訴庭。然而,上訴庭在最近的判決書中指出,批准同性伴侶加入輪候公屋的政策不會對異性伴侶的社會福利造成不利影響。判決書也提到,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修改購買居屋的政策,以及這樣的政策修改如何會影響住房供應。因此,上訴庭裁定原審的判決無誤,並要求房屋署支付訴訟費用。
居屋案的申請人之一,李亦豪,因抑鬱症最終自殺去世。他曾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這個案件已經拖延多年,他衷心希望房屋署在深思熟慮後不再上訴,以便早日解決這一問題。